台北市安和獅子會 關於本會

關於安和獅子會

本會簡介

 

國際獅子會 300-A2區 安和獅子會

成立日期:1982年2月18日

授証日期:1982年2月23日

國際獅子會總會長 村上薰 先生親自授證

推薦會:三○○A1區  台北市國際獅子會

編屬:國際獅子會三○○A2區第十專區第二十分區

創會會長:陳武雄
2019-2020會長:林清圳 

 




2019~2020年度 工作綱要

  1. 關懷弱勢愛心活動
  2. 舉辦愛心捐血活動
  3. 關懷老人珍食活動
  4. 舉辦獅誼交流活動
  5. 創新思維,吸收優秀新會員,強化會務
  6. 發揮各委員會職責及理監事功能,提升獅友主動參與
  7. 積極參與社會活動服務及公益
  8. 配合政令宣導,預防青少年藥物濫用
  9. 爭取與國際友會結盟及聯誼,增進獅誼交流

獅子會遠在1917年創立迄今,已有100年歷史,遍佈200個國家及地區,擁有 130 萬男女獅友的國際性網路。 國際獅子會總部大樓位於美國伊利諾州的橡樹溪(地址:300 W 22ND ST OAK BROOK IL 60523-8842 USA),網址是:http://www.lionsclubs.org

獅子會於1917年在美國伊利諾州創立後,很快的發展到美國各大城市,並傳到加拿大,到了1926年(民國15年)11月,我國的第一個獅子會在天津市創立,是為全世界第三個成立獅子會的國家。我國獅子會300區的編號,就是代表亞洲地區的第一。

LIONS 獅子的第一個字母L,就是Liberty(自由)的意思;第二個字母I,是Inteligence(智慧)的意思;第三個字母O,是Our(我們的)意思;第四個字母N,即是Nation(國家)的意思;第五個字母S,即是Safety(安全)的意思。
我們如果把LIONS五個字母所代表的意思,譯成中文的口語化後,就是「尊重自由、運用智慧、增進我們國家的安全」。
因此,獅子會的每一個英文字母,都有它特定的意義,這就是獅子會所以叫獅子會的由來。

每一天,獅友滿足當地和世界社區的需要,因為服務他們的社區,是他們共同的核心信念。
國際獅子會是全世界最大的服務性會員組織,擁有140多萬會員,遍佈在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理區域的47,000多個分會裡。

獅子會的歷史充滿生氣活躍。
於1917年成立,我們以防盲而聞名於世,但我們也參與許多各式各樣的社區方案─包括:保護環境、救濟飢餓和幫助老人和殘疾人。

 

獅子會賦予視力。
舉行視力檢查,增添醫院和診所設備,分發藥品和提升眼疾教育,獅友的一切工作都為了給大眾光明之任務。
我們擴大保護視力的承諾,透過無數地方的工作,及透過國際視力第一活動以杜絕眼疾。

 

獅子會服務青少年。
我們經常支持社區的兒童和學校方案,如獎學金、娛樂、指導等。
在國際上,我們提供了許多活動,包括和平海報比賽、青少年營及交換、獅子探索等。
我們的青少獅活動提供全球青少年透過志工服務,得到個人發展的機會。
全球約有144,000青少獅,分屬於5,700青少獅會員,遍佈140多國。

 

獅子會贈予撥款。
獅子會國際基金會(LCIF)於1968年成立以來,已撥出7億多美元,以支持世界各地的人道主義方案。
金融時報於2007年的研究將LCIF列為非政府夥伴組織之第一名。

 

獅子會幫助災難援助。
我們的基金會和我們一起,在天災後,立即提供如食物、水、衣物和醫療用品,以及協助長期重建。

 

獅子會是積極的。
“我們服務"是我們的座右銘。
獅子會是全球服務網絡的一部分,盡一切力量幫助我們的地方社區。

欲多了解獅子會,請上網:
http://www.lionsclubs.org.tw/1819/

 


 

國際獅子會300A2區安和獅子會  會章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安和獅子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應屆會長指定之處所。
第三條:本會依照國際獅子會總會會章及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章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左:
  一、發揮人類博愛互助精神。
  二、增進國際間友好關係。
  三、尊重民主自由。
  四、提倡社會福利。
  五、促進國家安全。
 
第三章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舉辦或協助各項社會福利之志業。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工商合作。
  三、協助市政及關懷弱勢。
  四、促進衛生保健工作。
  五、促進社會公共關係。
  六、推動國民外交。
  七、促進會員間獅誼。
  八、參加國際獅子會各種活動。
 
第四章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具有品性善良、愛心之會員。
第七條:凡贊成本會宗旨並願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者,經會員一人介紹,經審查合格,並由理事會通過邀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凡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及貢獻者,經由理事會議決聘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福利。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會員應盡義務。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五、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第五章   組織與職員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理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三條: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會員人數40人以上,理事11席、監事5席。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前項理監事、後補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並授權由理、監事會提供參考名單,並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理事長對內綜 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事前得經理、監事會議之議決,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職。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理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第廿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以辦理專門社會服務活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六章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例會每個月召開乙次,理事會每月召開乙次,監事會每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費為新台幣二萬八千元正(上下半年各一萬四千元)。
  二、會員捐款。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卅一日止。
第卅二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第卅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會內規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備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